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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 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栏: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16-09-12
阅读量:5938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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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园林管理局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园发〔2014〕54号 各有关单位:《长沙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长沙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长沙市物价局 长沙市财政局2014年8月25日 附件:长沙...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长沙市物价局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
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园发〔2014〕54号
 
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长沙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长沙市物价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5日
     
附件:
长沙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及《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要求,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9号)、《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0〕186号)以及《关于长沙市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4〕103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职责】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标准的监管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工作,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执收,市直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收费内容】 城市绿化赔偿费是指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对故意或其他原因对原有城市规划内的绿化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任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绿化建设的直接费和绿化植物在生产生长周期内的养管经费和惩罚性质的赔偿。
城市绿化补偿费是指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对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的当事人;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当事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实行异地绿化和临时占用绿地补偿恢复的各项工作开支。
对临时占用绿地的,收取了城市绿化赔偿费的,不得再另行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五条【资金管理】  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均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绿化赔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全额缴入区级财政,其余绿化补偿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第六条【支出使用】 市园林主管部门应按照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绿化补偿费支出预算编制工作,专项用于实行异地绿化的各项开支。各城区园林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绿化赔偿费和临时占绿补偿费的支出使用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的恢复、提质及养护。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缴费责任】  故意或其他原因对原有城市规划内的绿化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任人应当缴纳绿化赔偿费。
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缴纳绿化补偿费:
(一)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的; 
(二)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三)经批准调减已规划的绿地率或改变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
(四)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的;现有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包含所属范围内的山体植被和水体);
(五)经批准非临时占用城市绿线控制用地的;
(六)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经整改仍达不到报建批准的绿地面积的;
第八条【收费标准】 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直接费加间接费合计的150%测算,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收费标准每两年审核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临时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直接费加间接费的原则测算,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由占用者自愿委托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园林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恢复的,直接费用应予以退还。
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绿化补偿费按每平方米11000元计取。
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经整改仍无法达到报建批准的绿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按每平方米16500元计取。
第九条【基数确定】 除临时占用绿地外的绿化补偿费缴费基数及确定原则如下:
(一)涉及调减已规划用地绿地率的,缴费基数=规划地块净用地面积×实际调减的绿地率;
(二)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缴费基数=规定的绿地面积-实际测定绿地面积;
(三)在竣工验收时,经整改仍达不到报建批准的绿地面积的,缴费基数=报建批准的绿地面积-实际测定的绿地面积;
(四)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的,缴费基数=实际测定减少的现有绿地面积;
(五)涉及改变城市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缴费基数=经测定占用的实际面积;
第十条【绿地测定】  绿地测量工作由市园林主管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负责。绿地测量计算方法参照现行的《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长政发〔2009〕30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收缴职责】 城市园林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的执收主体。绿化赔偿费和临时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由各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执收。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执收。各区园林主管部门执收的绿化赔偿费和补偿费应于发放缴费告知书前,报市园林主管部门备案;执收不当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十二条【执收环节】  绿化赔偿费征收决定在造成损坏和破坏的当即作出;临时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征收决定在办理临时占用审批时同步作出,当事人缴清费用后,由园林管理部门作出审批许可决定;除临时占用绿地之外的绿化补偿费,进入市政务中心联合收费窗口与我市基本建设其它报建项目一起办理征收手续。
第十三条【减免情形】  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减免应收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
第十四条【投诉举报】  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向缴费责任人出具缴费告知书,当事人凭告知书在缴费窗口缴费,并取得清缴凭证。缴费责任人对收费事项有异议的可向收费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欠缴、滞缴绿化赔偿费和绿化补偿费。当事人对行政收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收费决定的,由作出收费决定的城市园林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更改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园林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更改或撤销收费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收费决定的;
(二)超越职权作出收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收费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收费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工作监督】 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定期联合对城市园林主管部门的执收工作进行监督,对接到举报、信访的个别案例,有权责成执收部门说明情况,调查具体问题。城市园林主管部门有义务做好监督配合工作,并做好收费卷宗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八条【市区共管】  市、区两级园林主管部门应紧密配合,上下联动。各城区园林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辖区的日常监管,防止漏缴、拒缴等行为的发生。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将审查、审批情况定期向各城区园林主管部门通报,切实履行业务指导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区县参照】 长沙县、宁乡县、浏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域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并报市园林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长沙市园林管理局、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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