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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住建发〔2015〕177号关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栏: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15-12-28
阅读量:7328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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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5〕177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投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审计局 ...
于印发《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5〕177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投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审计局
                   2015年11月30日
 
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控制项目建设投资,根据《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2﹞21号)等法规及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直接为轨道交通工程服务、不可分割的配套工程(以下统称轨道交通项目)项目工程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轨道交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以后的设计文件的修改。
施工变更是指轨道交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需要修改设计文件,但因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对工期要求的改变及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造成施工工法、工程数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投资变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不得随意提出工程变更。
第五条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工程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和预备费之和)是轨道交通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变更后的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概算,确因特殊情况需突破设计概算的需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编制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风险,杜绝施工单位投标过程中的恶意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中标后采取工程变更等形式增加投资的行为,确保合同的严肃性。
   
二、工程变更规定
第七条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备案的施工图原则上不予变更,若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变更;
(二)必要、合理、安全、经济;
(三)符合批准的城乡规划、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批复及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有利于优化设计,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五)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变更和支付相应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一)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风险的项目;
(二)由于施工单位的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三)由于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四)未取得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变更的项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完善工程变更和造价管理台账。
第十条 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不得肢解变更内容规避审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对相同内容再次变更。
第十一条 涉及到工程变更不及时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如结构质量安全、防汛抢险、重大气象变化等)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以会议审查的形式组织变更审查和实施;若超出建设单位审批权限的工程变更应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单位在做出变更指令后7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补办工程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情形。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经审查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项目建设条件改变、设计自身缺陷、施工实际需要等需变更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
设计变更应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变更设计单位对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具体分类详见附件)。
一、一般工程变更
(一)不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内容调整且不影响建设项目结构和安全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初步设计批复以后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前的土建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应小于800万元(含800万元), 机电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应小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的土建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小于500万元(含500万元),机电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小于200万元(含200万元),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较大工程变更
(一)涉及调整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结构体系、系统功能等方面内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一定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初步设计批复以后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前的土建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应大于800万元且未超过1000万元, 机电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应大于500万元且未超过800万元, 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的土建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大于500万元且未超过800万元,机电工程单次工程变更增减投资额大于200万元且未超过300万元,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三、 重大工程变更
(一)指涉及调整批复内容(如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工程等级、主要设备、主要工艺流程等),对工程的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施工)变更。
(二)初步设计批复以后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前的土建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应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机电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应大于800万元(含800万元), 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的土建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机电工程单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且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的设计(施工)变更。
(四)凡工程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超过经批准设计概算以后的单次工程变更。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后的设计变更文件应按规定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在变更的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经批准后的工程变更,其相应变更的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含变更设计费、勘察费、咨询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监理费等)按本办法工程变更程序审核后应纳入工程投资额,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合同结算时应一并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职责划分
第十七条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的实施负总责。
(一)负责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变更的申请、内审与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严格执行限额设计、限额建设,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控制工程总造价工作。
(二)负责一般、较大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重大工程变更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作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投资调整的审批管理和上报协调工作,参与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管理工作,参与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施工变更的审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工程变更费用的支付工作,负责工程变更咨询服务费用审计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工程变更审查。
市审计局负责重大工程变更的工程费用审计管理工作。
其他市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参与相关的工程变更的审批管理工作。
四、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建设、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或施工单位任何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建议,经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取得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同意。
一、一般工程变更
(一)由建设单位下达工程变更通知单,设计或施工单位提交变更文件(标明“一般工程变更”),其中按照设计变更文件制作的施工图需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专用章”。
(二)经建设单位审定变更费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变更补充合同。
(三)对于同一个合同的施工单位, 可以将多个一般工程变更汇总一次性签订工程变更补充合同。
二、较大工程变更
(一)属于较大工程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文件(标明“较大工程变更”),其中按照设计变更文件制作的施工图需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专用章”。
(二)属于较大工程施工变更:经建设单位审查后,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施工文件(标明“较大工程变更”)。
(三)经建设单位审定变更工程费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变更补充合同。
三、重大工程变更
(一)属于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有涉及调整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批复内容的须在联合审查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行政审批意见。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设计变更文件(标明“重大工程变更”),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满足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4个工作日内下达技术审查意见,其中按照设计变更文件制作的施工图需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加盖“审查专用章”。工程实施完成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下达设计变更批复。
(二)属于施工变更:建设单位在4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施工文件(标明“重大工程变更)。
(三)单次重大工程变更后累计工程费用超过经批复的设计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市审计局审定变更工程费用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变更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请求××工程设计(施工)变更的申请》,其中应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设计(施工)变更的类别、主要内容、变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
(二)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变更的内部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单位审批意见、纪要等。
(三)原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拟变更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变化和投资变化以及对合同价的增减情况、可能引起的连带变更、对工期的影响等。
(四)原投标报价书(含报价电子文档)、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电子文档)。
(五)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造价管理台账(或电子文档)。
(六)涉及调整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批复内容的变更,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如有)。
(七)其他附图(施工变更含现场照片)和资料等。
五、工程变更费用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工程费用定价原则
(一)单价的确定
工程变更所涉及的项目如在原合同中有单价的,签订补充合同应不能高于原合同单价;如在原合同中无单价的,按合同原则暂估单价执行。
(二)工程数量的确定
工程数量按合同原则和工程变更审批文件确定。
(三)工程变更费用的确定
经审批的工程变更费用可作为工程变更补充合同约定的暂估合同价,暂估合同价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算金额以市审计局审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费用支付原则
(一)工程变更经过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后,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状况及补充合同约定办理工程变更费用支付。其中一般和较大工程变更提供建设单位变更批复文件,重大施工变更提供建设单位变更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联合审查意见,重大设计变更提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二)工程变更导致投资变更,在结算审计时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变更手续不齐的,将不予认可。未经相应权限等级授权批准自行组织工程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通过验收和支付。
(三)累计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超设计概算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市发改委按程序办理投资规模调整批复,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状况及变更补充合同约定办理超概算的变更费用支付。
第二十三条  对于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需要调整合同总价的,建设单位应就调整原因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联合提出处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变更补充合同,财政局根据相关政策、资金支付状况及合同约定办理调整部分的资金支付。
 
六、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批准后的工程变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变更未经审查擅自组织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将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变更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管不力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主要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集中冷站、交通疏解与管线迁改、道路恢复、景观、装修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环控、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售检票、电扶梯、屏蔽门或者站台安全门、站内外导向标志、旅客信息系统,隔音屏障、人防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应急疏散场所等轨道交通设施(机电工程)。
直接为轨道交通工程服务、不可分割的配套工程是指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且不需要单独立项审批的配套工程。
第二十八条 利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
工程变更技术分类标准
一、设计变更技术分类标准
(一)具备下列情形的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1、指不涉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内容调整的一般设计变更。
2、对局部线位、纵坡和建筑平面进行修改的一般设计变更。
3、改变经批准的一般技术方案,但仍符合设计标准的,主要包括车站施工工法、围护结构形式、区间施工工法、通道施工工法、辅助工法、防水方案、装修标准、设备主要功能等。
4、改变附属工程的基础类型和主体工程的局部基础类型,但仍符合设计标准;主体工程局部或附属工程围护结构类型及施工工法发生变化。
5、一般安装设备的种类发生变化,但仍符合设计标准。
6、单位工程中改变局部设计原则,但仍符合设计标准,技术方案简单,工程量较少,但影响到相关专业发生变化。
7、装饰、装修工程的局部变化,但仍符合设计标准。
8、机电设备设施的位移、预埋件位置的变化,但不能侵入各种限界和净空的规定。
9、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小范围、小数量变化,但仍符合设计标准。
10、改变已批准车站、区间或单体建筑等以上等级的施工组织设计,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储备、施工安全及施工工期的;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指改变经批准的较大方案,变更技术比较复杂且仍符合设计标准的,包括车站施工工法、围护结构形式、区间施工工法、通道施工工法、辅助工法、防水方案、装修标准、设备主要功能等导致的较大设计变更;
2、增减已批准的车站建设面积或区间长度超过10%而导致的较大设计变更;
3、增加施工竖井或施工通道的导致的较大设计变更;
4、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需分期实施而导致的较大设计变更。
5、变更设备采购类型、变更设备安装类型位置等而影响设备系统功能的较大设计变更;
(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凡涉及调整可研批复内容(如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工程等级、主要设备、主要工艺流程等),且对工程的安全、投资、效益、工期产生重大影响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原初步设计批准的运营功能标准的更改(如配线、出入段线等);
3、线路平纵断面的较大调整并影响线路技术标准或能力的变更;
4、站位发生大的调整,如站位发生大的移动或加站、减站等;
5、车站建筑规模发生大的变化,包括车站层数增减、车站长度或宽度发生大的增减等;
6、车站及区间主体结构工法发生大的变化,如明挖改暗挖、盾构改暗挖等;
7、其他涉及全线技术标准或功能重大变化的;
8、政府方面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求的建设规模、标准的重大变更;
9、与初步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重大变化的情况;
10、凡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技术标准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二、施工变更技术分类标准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施工变更:
1、涉及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一般(普通)变化,且不符合设计变更条件的一般施工变更。
2、车站及区间的主体结构和附属结构工程、临时施工竖井、结构预留孔洞、施工横通道等在平、纵面位置上范围较小的调整、桥墩桩位调整、增加或取消临时施工竖井、横通道等一般变化,且不符合设计变更条件的一般施工变更。
3、施工过程中的变化,主要包括初支(基坑支护)加强变化、二衬变化、地层加固及注浆、建(构)筑物、管线、其他设施的保护、防水材料及工法变化、降水工程变化、明挖围护结构变化、盾构管片材料变化、结构预留孔洞、基础换填、钢结构调整等一般变化,且不符合设计变更条件的一般施工变更;
4、出入口、风道与周边建筑结合、预留出入接口、增设人防门、预留换乘条件、站内二次结构调整、管线综合施工图调整、桥轨面标高调整等一般变化,且不符合设计变更条件的一般施工变更;
5、机电安装、装修过程的一般性变化,且不符合设计变更条件的一般施工变更。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施工变更:
1、涉及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有较大变化,且不符合设计变更条件的较大施工变更。
2、变更虽未涉及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或方案有较大变化,且不符合设计变更条件的较大施工变更。
(三)具备下列情形的属于重大施工变更:
涉及设计规模、功能、标准与技术原则有重大变化,且不符合设计变更条件的重大施工变更。
关键词:湖南远诚造价咨询公司,湖南造价咨询,长沙造价咨询,甲级造价咨询,预算结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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